就怕有法盲:談中山大學社會系碩士班招收焦糖的應考條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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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 min readNov 30, 201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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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級哥哥認證的法盲

聚焦規範

網紅焦糖考取中山大學社會系碩士班的消息傳開後,在社會上引發熱議。原因是高職畢/肄業的焦糖本不具有報考碩士班的資格,但中山大學社會系卻一改過往不招收「卓越項目」的慣例,援用俗稱吳寶春條款的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(下稱認定標準)第7條,為焦糖打通了報考資格。然真正引起爭議的是-不含固定列在第3點的概括條款-中山大學社會系對前述吳寶春條款的所訂下的具體條件:

1. 擔任公司負責人,公司資本額在兩百萬以上,且公司經營無重大違規者。
2. 熱心公共事務,臉書追蹤達十萬人以上,深具社會影響力者。

對此,本文不打算立即深入爭議本身,也就是暫不論這兩項條件是否合宜,反倒是認為在進入實質討論以前,有必要先搞清楚認定標準第7條該如何適用。

認定標準第7條的規定是:「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,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,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,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、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。」這條所規定的「卓越項目」涵括了學士班與碩士班的入學考試,惟博士班不包含在內。

由於認定標準對於何謂「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」並未具體規範,因此在什麼樣的「專業領域」中,有著如何的「卓越成就表現」之人,才能透過「卓越項目」取得報考資格,是留待大學自行決定,而實務上又將條件的設定交由各系所自行擬定。

說得仔細一點,這條規定的目的在於,令在專業領域具有卓越成就表現者,雖本來不具有報考的資格,卻可在滿足系所設定一定的條件之後,取得以「同等學力」報考學士班或碩士班的資格。以焦糖為例,他本來不具有可以報考碩士班的大學學歷,同時也不符合依認定標準第5條所列各項可論為具有大學同等學力的情形,但可以透過滿足中山大學社會系招收「卓越項目」,也就是「臉書追蹤人數達十萬人以上」或/與「資本額兩百萬以上的公司負責人」的條件來補足學力。這也是說,符合了構成「在專業領域具有卓越成就表現」的條件之後,在規範上即被認為具有可報考碩士班、等同於大學畢業的學力。

事實上,認定標準第7條與認定標準中其他規範,像是第2條、第3條、第5條、第6條及第8條等條文一樣,都是讓本不具有一定學歷之人得被認定具有「同等學力」報考資格的方法。只是認定標準第7條不若其他條文是已由教育部訂出可被認作具有「同等學力」的情形,而是由欲招收「卓越項目」的系所,自行擬定出可被視為具有報考資格「同等學力」的具體條件。

在這種情況下,招收「卓越項目」的具體條件能否支撐跳過既有教育制度下的養成階段-例如想報考學士班者是跳過高中、想報考碩士班者則是跳過學士-就須視具體情況加以認定。一般來說,透過「專業領域」與「卓越成就表現」,可以很好地建立「卓越人才」與系所專業之間的內在關聯,例如吳寶春是為了自身麵包店的經營遠景而選擇申請EMBA。在焦糖的情況中,也是一樣,中山大學社會系要援用認定標準第7條讓焦糖報考碩士班,也應當需要從為「卓越項目」招生所設定的條件中,找到條件與社會系碩士班之間的內在理路,換句話說,「資本額兩百萬以上之公司負責人」、「臉書追蹤數達十萬人以上」這兩項條件與就讀社會所碩士班之間的關聯是否緊密,又能否支撐跳過整個大學部的養成,則為所問。

走入爭議

由於中山大學社會系在過去歷屆招生中,從未招收「卓越項目」,今年卻一反往例為招收焦糖設定了前述兩項具體條件,並且在確定有報考資格前,即與中山大學社會系教授以「師徒身分自居,規劃未來研究」,並經教授承諾協助查詢如何克服學歷問題以取得報考資格,而事實上最後中山大學社會系也果真訂出了以「公司負責人」與「臉書追蹤數」為標準的「卓越項目」條件。

李佳芬也是寫維多利亞

就「臉書追蹤數達十萬人以上」這個條件來說,焦糖臉書追蹤人數破十萬是發生在今年七月下旬,而中山大學通過碩士班甄試招生簡章的時間是在八月中,若將招生簡章通過前各系所的作業時間納入考量,不得不說中山大學社會系訂出「臉書追蹤數達十萬人以上」的門檻與焦糖追蹤數實際上破十萬的時間非常密接。

再者,就一定資本額之公司負責人這項要件,到底除了大家都知道的焦糖自己開餐廳當老闆外,還有什麼理由可以支持報考社會系的「一般」碩士班需要這項條件?到底報考社會系「一般」碩士班與考生有沒有自己的事業有什麼關係?

這些作法算不算是因人設事?也許每個人有自己的判斷,但對旁人來說,其所見即為不具碩士班報考資格的網紅與教授之間有一系列互動,爾後客觀上也確實發生了招收「卓越項目」的結果,這些事實也就成為理解中山大學社會系所訂「卓越項目」條件的生成史。

一年前焦糖即在臉書上被領著認識中山大學社會系的諸位教授。是在哈囉?

當然也許有人會主張,在「臉書追蹤數達十萬人以上」這個標準的前後還有提到「熱心公益」與「深具社會影響力」等要素,不該視而不見。然而,熱心公益與深具社會影響力都是抽象而不確定的概念,所以對於何謂「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」,各系所在擬定標準時仍須提出具體的量化條件,且正因如此,真正關鍵所在仍是「臉書追蹤數達十萬人以上」這個量化條件,這點招收卓越項目的系所自己非常清楚。

對於招收焦糖所引發的爭議,中山大學社會系當然可以保持沈默,不回答這兩項「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」的條件具體到底是怎麼訂出來的。霸道一點的話,甚至還可以說程序一切合法就好。不過如果真是這樣的話,還挺令人感到哀傷的。因為今天訂出這種令人耳目一新的卓越標準的系所不是別的系,正是社會系。按理來說社會系應不會只在意事情在形式上有沒有具有合法的外觀,反而會更加在意事情在實質上是否合理。

畢竟合法不一定總能保證合理,如果凡事都只求合法,法治/法制將無進步空間,所有的反省只能止步於合法,如此一來甲等特考不必廢除、年金制度無庸改革、礦業法也毋須修正。然在真正的法治國中,探究法律的合理性,不但不會與正義的追尋有所扞格,反而是進步的起點。如果始終無法看到中山社會系提出合理說明,卻只聽到「一切依法,謝謝指教」的抗辯,就會讓人懷疑他們追求的正義與在政治人物濫用下失去意義的「依法行政,謝謝指教」沒有相距太遠。

除了焦糖的其他人呢?

正當焦糖的爭議事件蔓延之時,蘇建和甄試上了東吳大學人權所碩士班。對此,有人將兩件事情聯想在一起,認為質疑焦糖者是酸民在酸資格問題,似乎暗示對蘇建和不妨繼續。然蘇建和有什麼好酸的呢?與中山大學社會系碩士班不同,依東吳大學碩士班甄試入學招生簡章所載,東吳大學所有系所碩士班的甄試入學皆不招收「卓越項目」,而根據媒體報導,蘇建和早在2013年已從二專畢業,除曾經嘗試創業外,近年也任職於司改會。按認定標準第5條的規定,依蘇建和的學經歷,他報考東吳大學人權所碩士班順理成章、毫無疑義。東吳大學人權所不需要為蘇建和製造規範,蘇建和也沒想過要有特殊待遇。將蘇建和與網紅相提並論,本身就令人鼻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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